華西證券被證監會責令改正2人被警示 內控獨立性不足
              2023-09-12 09:43:26 來源:

              證監會網站近日發布《關于對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》。經查,中國證監會發現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(證券代碼:002926 證券簡稱:華西證券)存在內控獨立性不足,質控部門分管高管擔任IPO項目保薦代表人并參與質控審批,內控部分意見未回復、未落實或修改后未經內核即對外報送,質控現場檢查力度不足,且部分投行項目聘請第三方未嚴格履行合規審查。


              (資料圖片)

              上述情況違反了《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保薦辦法》)第三十條、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合規管理辦法》)第六條、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廉潔從業規定》)第六條、《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》第七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四十六條、第六十一條、第七十七條的規定。按照《保薦辦法》第六十四條、《合規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二條和《廉潔從業規定》第十八條的規定,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華西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。華西證券應引以為戒,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,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行業務內控制度、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,誠實守信、勤勉盡責,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。華西證券應嚴格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,并向四川證監局提交書面問責報告。

              同日公布的《關于對杜國文、孫兆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》顯示,經查,中國證監會發現華西證券存在內控獨立性不足,質控部門分管高管擔任IPO項目保薦代表人并參與質控審批,內控部分意見未回復、未落實或修改后未經內核即對外報送,質控現場檢查力度不足,且部分投行項目聘請第三方未嚴格履行合規審查等問題,違反了《保薦辦法》第三十條、《合規管理辦法》第六條、《廉潔從業規定》第六條、《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》第七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四十六條、第六十一條、第七十七條的規定。

              杜國文作為分管投行業務高管、且作為質控部門分管高管擔任IPO項目保薦代表人并參與質控審批,孫兆明作為時任質控部門負責人,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,按照《保薦辦法》第六十四條、《合規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二條和《廉潔從業規定》第十八條的規定,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杜國文、孫兆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。

             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,目前,杜國文執業機構為華西證券,登記日期為2013年8月1日,登記類別為“保薦代表人”,登記狀態“正常”。

              孫兆明目前的執業機構為華西證券,登記日期為2004年9月16日,登記類別為“一般證券業務”,登記狀態“正常”。

              以下為原文:

              關于對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

              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:

              經查,我會發現你公司存在內控獨立性不足,質控部門分管高管擔任IPO項目保薦代表人并參與質控審批,內控部分意見未回復、未落實或修改后未經內核即對外報送,質控現場檢查力度不足,且部分投行項目聘請第三方未嚴格履行合規審查。

              上述情況違反了《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保薦辦法》)第三十條、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合規管理辦法》)第六條、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廉潔從業規定》)第六條、《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》第七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四十六條、第六十一條、第七十七條的規定。按照《保薦辦法》第六十四條、《合規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二條和《廉潔從業規定》第十八條的規定,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。你公司應引以為戒,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,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行業務內控制度、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,誠實守信、勤勉盡責,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。你公司應嚴格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,并向四川證監局提交書面問責報告。

             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復議與訴訟期間,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。

              關于對杜國文、孫兆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

              杜國文、孫兆明:

              經查,我會發現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內控獨立性不足,質控部門分管高管擔任IPO項目保薦代表人并參與質控審批,內控部分意見未回復、未落實或修改后未經內核即對外報送,質控現場檢查力度不足,且部分投行項目聘請第三方未嚴格履行合規審查等問題,違反了《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保薦辦法》)第三十條、《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合規管理辦法》)第六條、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廉潔從業規定》)第六條、《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》第七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四十六條、第六十一條、第七十七條的規定。

              杜國文作為分管投行業務高管、且作為質控部門分管高管擔任IPO項目保薦代表人并參與質控審批,孫兆明作為時任質控部門負責人,對相關違規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,按照《保薦辦法》第六十四條、《合規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二條和《廉潔從業規定》第十八條的規定,我會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。

             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復議與訴訟期間,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。

              關鍵詞:
              責任編輯:zN_1259